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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嘉院〔2017〕11 号)

发布日期:2024-03-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嘉院〔2017〕11 号

关于印发嘉应学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嘉应学院

2017年11 月30 日


嘉应学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一章应急管理机构

第一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由校领导、保卫处、院系负责安全领导、工会、卫生所、实验室主任以及使用辐射源的实验教师组成。

第二条应急电话0753-2186110。

第二章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

第三条应急救援小组定期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放射源泄漏污染;

(2)放射源丢失;

(3)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条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1)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察,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2)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确定污染的范围、水平,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4)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演变成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章应急处理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主管安全的副院长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及指挥工作。

第九条主管安全的副院长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中人员、物资的调动调配工作,向学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快速上报,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放射事故报告卡》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条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应全力协助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抓好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协助做好受伤害人员的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事故、搜集证据,整理资料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参加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为完成救援任务尽职尽责,通过积极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为尽快恢复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加强对发生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放射工作部门安全责任人要密切配合、协助党政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保卫工作,防止现场物资及财产被盗或丢失。

第四章遵循的原则

第十四条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救原则;

(3)生命第一的原则;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第五章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该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队队长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第十八条除上述工作外,防护检测人员还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迅速确定现场的辐射强度及影响范围,划出禁区,防止外照射的危害。

(2)根据现场辐射强度,决定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的时间。

(3)协助和指导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及个人剂量仪。对严重剂量事故,应尽可能记下现场辐射强度和有关情况,并对现场重复测量,估计当事人所受剂量,根据受照剂量情况决定是否送医院进行医学处理或治疗。

(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汲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事故的调查

第十九条本单位发生重大放射性事故后,应立即成立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有工会负责人和保卫处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负责善后处理和正常教学工作的恢复。

第二十条调查组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和人员伤害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记录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配合学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编写、上报事故报告书方面的工作,同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等各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嘉应学院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嘉院[2014]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