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2017〕8 号
关于印发嘉应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嘉应学院
2017年11 月30 日
嘉应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废弃物。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相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五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和包装,并粘贴标签标识,注明废弃物种类与主要成分等信息。由学院(部)负责交有资质的处理公司按规程统一处理。
第六条 医学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尖锐性器械用专用方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须高压灭菌;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第七条 废旧放射源和含源装置在申请处置之前,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堆放、掩埋、丢弃。放射性同位素废物,半衰期低于三个月的,在铅皮垃圾桶中封存10个以上半衰期,检测达到解控水平以下的,可按照普通危险废物处置;半衰期超过三个月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回收公司处置。
第八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学院(部)和实验中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形态与性质,将可收运的废弃物分为“实验室废液、试剂空瓶、生化医学实验室废弃物、剧毒物质及废化学试剂(瓶装)”五大类。
第十条 废弃物收运注意事项:
(1)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2)废弃化学试剂包装:外标签需清晰可见,标签内成分栏一定要填写;磨口瓶或广口瓶的瓶口需用胶带进行封口。若液体试剂品有破裂或泄漏,须要换密封完整的包装,或使用双层密封塑料袋进行包装,然后再装入纸箱包装。
(3)纸箱包装:废弃物须在纸箱内整齐摆放后用填充材料进行填充,这样可以降低废弃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碰撞发生破碎的风险。
(4)需严格按上述废弃物分类原则和包装原则进行分类和包装,所有类型废弃物外包装表面均需贴好学校统一印发的实验室废弃物标签并将标签内容填写完整。
(5)按要求将废弃物分类并包装好后,将待转运废弃物清单填入《嘉应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申报表》,提前申报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
(6)审核通过后,由学院负责将废弃物按时转运。
(7)未按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和包装的,学校将拒绝转运申请。
第十一条产生、收集、贮存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