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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嘉院资产〔2022〕11 号 )

发布日期:2024-03-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嘉院〔2017〕1 号

关于印发嘉应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嘉应学院

2017年11 月30 日


嘉应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习,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我校的实验室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完成学校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为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我校实验室建设贯彻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所有实验室均要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要努力做好实验室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室工作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学创新的能力。把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实验教学的最终目标。

第八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1)符合学校整体建设规划;

(2)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3)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室不重复建设;

(4)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三条新建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1)符合新建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2)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3)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4)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5)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6)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新建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1)由学院提出建立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填写申请报告;

(2)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会议论证;

(3)在批准新建实验室的同时,由学校和有关学院聘任实验室主任。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报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我校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纳入学校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将根据需要与实际,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体制

第十八条我校实验室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处长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任副主任,相关学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论证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方案及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2)论证全校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

(3)研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进行论证,提供决策意见;

(5)评审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6)对实验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教学软件建设和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

(2)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考试或考核、评估等实验教学文件的审定工作;

(3)调研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解决;

(4)负责实验教学软件建设;

(5)对实验教学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选优,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6)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参与制订教学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第二十二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具体办法;

(2)配合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3)组织并参与编制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审核新建和撤销实验室的报告,并报学校领导审批;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负责审批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制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合理安排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5)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6)调研教学实验室支撑条件(如房屋、人员、仪器设备、水电、环境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解决;

(7)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的论证,购置及验收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8)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实验室管理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9)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负责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组织工作。

(10)负责全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学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提出修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负责监督执行;

(2)组织拟定本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改建、修建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设备购置经费组织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和审核;

(3)根据学校分配的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经费总额,组织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和使用保管工作,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浪费;

(4)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注重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推荐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其中,学校直属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针对我校有关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工作的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营养补贴标准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和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建有实验室的学院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制订我校实验室评估的具体细则,不定期的对我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院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一条定期召开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管理情况,进行实验室工作研究的论文交流,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二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院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人事处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协助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改建、修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及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

(4)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8)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校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嘉应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嘉院[2014]123号)同时废止。